聚焦《公司法》修改草案
所谓股东累积投票权,指股东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按照累积投票方式参加选举董事或者监事的权利。所谓累积投票,指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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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数量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寡决定当选董事或者监事。累积投票(cumulativevoting),又称按比例投票(proporationalvoting),与非累积投票(non-cumulativevoting)或直接投票(straightvoting)相对。后者指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最多只有一个表决权,而且股东将其全部表决权集中投向一个候选人时其拥有的投票权总数不超过其股份总数。
在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时,股东按其持股数量计算其投票权。假定某上市公司中的甲股东持股1万股,而公司准备选举9名董事会成员,则甲按照累积投票规则享有9万个投票权。在公司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时,股东按其持股百分比中的分子计算其投票权。例如,某公司有甲乙丙三股东投资设立,其中甲持股比例为40%,乙持股比例为35%,丙持股比例为25%。假定公司准备选举5名董事会成员,则甲按照累积投票规则享有200个投票权,乙享有175个投票权,丙享有125个投票权。
为说明問題方便,假定某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东张某联合其他中小股东共计持有该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总数的8%(800万股),对方控制股东持有其余92%的股权,该公司拟在股东大会上选举15名董事。按照传统的直接投票办法,资本多数决的游戏规则决定了控制股东完全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全部人选,张某持有的8%表决权无足轻重。倘若改采累积投票制,则小股东张某持有的表决权总数为1.2亿张选票。如此以来,张某可以将全部选票集中投票给自己信赖的候选人王某;而控制股东分散投票的结果有可能是每位董事候选人9200万票。其结果必然是,小股东终于选出了1名自己信赖的董事。
累积投票制的优点有六:(1)持股数量较多、但持股比例不高的股东有机会按其持股比例参与董事会。(2)小股东行使累积投票权参与董事会并不损害多数决定的原则,因为每个集团所选出的董事人数随持股比例之不同而不同。(3)当董事会面临股东集团之间的严重利益冲突(股利分配政策的确定、以及大股东以工资形式拿走公司盈利的行为)时,倘若小股东集团在董事会上没有一席之地,则其在公司的各项政策中没有充分的发言权。(4)在许多大公司中,经营者完全控制了董事会,股东只是批准这些选择而已。故累积投票制是股东得以发表其观点的潜在力量。(5)经营者与控制股东的地位非常强大,而力量平衡的支点在于那些在委托书大战中握有优势的"内部人"。(6)小股东代表步入董事会有利于保护与增进小股东集团的利益。倘若董事会的成员看法基本相同,董事会的运作完全处于私人俱乐部的气氛中,有一只聪明的"牛虻"出现则非常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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