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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炒股应该注意什么?

更新时间:2007-2-13 16:58:40 文章来源:股票知识网
一心编辑:

  我是一个新入市的股民,看了12月28日热线版“委托炒股引来反诉大战”一文深有感触。我所在的营业部也有类似的专业人士,身边的一些朋友跟他一起做,有的还赚了不少钱。由于我缺乏炒股经验,也想委托专人进行炒股
。请问,如果我们之间签订炒股协议具不具有法律效力?把帐号和密码交给受托人进行股票买卖操作,应当注意点什么?有无危险?

  天津李超李超读者:

  你好!委托炒股不可能笼统地讲有无危险,要根据实际情况才能作出判断。以下我请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结合多年办案中的体会谈谈他的看法,供你参考。

  首先,委托炒股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协议,无论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只要为双方确认,法院通常作为委托合同和当事者意思自治原则加以认可。

  其次,签订委托炒股协议,特别是将自己的帐户、密码、资金或筹码交给受托人操作、经营和交易,最好找法律人士咨询一下,以防患于未然,并尽量不要采取口头委托方式。签定委托炒股协议至少应当注意如下問題:明确写明受托人只有操作权(即买卖股票),无权存取款、撤销或申请指定交易等;写清楚收益分配关系,利益与风险共担关系等;写明委托人的资金帐户与委托人的深、沪股东帐户一一对应,不能和任何其他资金帐户和股东帐户联通;对受托人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资金加筹码低于某一数值,应当允许委托人中止操作;如果有可能,可以授权证券公司,在委托人资金帐号和股东帐户中资金加筹码低于某一数值时,及时通知委托人,等等。

  再次,委托人应当经常了解一下自己的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的情况。须知,受托人的许多行为不管其动机如何、盈亏如何,都是代表委托人的。有些越权行为,虽然委托人一无所知,但由于委托人没有尽到监督检查责任,法院也往往会推定委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承担一部分责任甚至承担丧失诉讼时效的后果,对此,委托人不可不察。

  第四,不要对受托人给予过高的期望,充分注意证券市场的市场风险和受托人的人格风险,并有充分的防范措施。由于我國未建立欧美國家存在的证券经纪人(个人)制度,受托人的专业技术水平、信用信誉水平、道德水平和委托代理保证能力无从考证,找到的受托人往往由于其宣传的结果、熟识的原因等。而恰恰是因为这些自称的专家,被委托人所信赖,却在金钱和利益面前辜负委托人的信任,损害委托人利益甚至走向犯罪。

  第五,委托人要注意一些承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例如,让受托人保证最低收益率,或者保证本金不亏,或者高比例的盈利分成,或者不承担风险或亏损等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也不要让协议中出现同意或默许同意进行透支的条款等等。

  第六,在委托炒股活动中,受托人常见的行为有:受托人与证券公司联手,不管价位如何,每天进行大额交易,与其他帐户实行“对敲”,达到向证券公司获取交易手续费回扣的目的;末经委托人同意,以委托人帐户中的筹码作抵押向证券公司进行透支交易;将委托人的资金帐户或股票帐户联通于其他人的资金帐户或股票帐户中,结果被人转移资金或筹码;以委托人的名义冒领、盗领委托人资金帐户中的资金,等等。

  最后,委托人一旦发现問題,应当及时查清情况,及时与受托人和证券公司进行交涉,最好是聘请律师参与其中。如果协调不成,涉及民事赔偿的,可以提起诉讼;涉及违法违规的,可以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向司法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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